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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来源: | 作者:曾鑫 | 发布时间: 2017-04-19 | 4234 次浏览 | 分享到:


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泸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由泸州市从事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全市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市安防事业,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泸州市公安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泸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泸州市江阳西路28号15楼-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情况,向政府提出行业规划和制定有关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的建议。

(二) 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协调企业之间的矛盾、问题和纠纷,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三) 交流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经验;传播安防信息,促进科技进步和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 搞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人才交流,提高本行业职工队伍的素质。

(五) 举办展览会、展示会、学术讲座、技术咨询,组织考察,推出外向型安防技术产品。

(六)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组织会员企业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七) 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承办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反映企事业单位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

(九) 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质量管理监督及技防系统、工程的检测验收。

(十) 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评定本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和技术人员的资信等级。

(十一) 宣传、普及安防知识,提高人们的安防意识。受理消费者和行业单位的投诉,树立安防行业良好形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符合本协会会员条件而参加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其它组织等。个人会员是指从事技防工作或热爱技防行业、本人申请加入协会、经理事会研究同意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从事技防行业或热爱技防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本团体组织交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

(六) 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7个理事单位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我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级技术等级的会员:4000元/年,

二级技术等级的会员:3000元/年,

三级技术等级的会员:2000元/年

荣誉理事单位和产品供应商:5000元/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0年10月21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6月修订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